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 一审 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