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 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 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 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 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哪三个层次?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