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规划纲要。即《肥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是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总体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十四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展望到2030年。《规划纲要》由县发改委牵头编制,2021年初提请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二)专项规划。主要包括13个重点规划和38个一般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编制对象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特定领域发展、决定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提出一批未来5年将要实施的重点项目。各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根据需要展望到2030年,由县有关部门牵头编制,需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乡镇(园区)规划。乡镇、园区规划自行负责编制。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上海产业园)、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东部新城核心区等“四镇四区”作为“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城乡融合”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要按照务实、有效、可操作的要求,重点编制“十四五”规划。其他各乡镇本着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的原则,简要编制本乡镇“十四五”规划。规划编制进度应与全县规划保持同步,规划中的地区主导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等要与全县规划相衔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