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补差工资是指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按规定领取的工资。按政策规定,领取退休费的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使用单位要按其原标准工资与退休费之间的差额发给工资,即发给补差工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退休工人个人开业的审批办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