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缴费基数的差额补缴只对单位开放,解决用人单位的失误。影响员工个人利益。如果你是有单位的,符合规定的,必须由单位办理补缴补差额。缴费标准应该按参保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如无法确定,按参保人到本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到人社部门申请变更,变更后可以按新的缴费标准缴费缴费,但不可以对之前的缴费基数进行补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 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