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合并后需要设立一些基础的临时性机构来配合磨合工作。 法律依据: 《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乡镇调整撤并完成后,在被撤乡镇政府驻地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要在基本完成乡镇合并的善后和磨合工作、新乡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已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后予以撤销,不得在乡镇和村之间长期设置一层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