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校坠楼学校应负责任吗? |
释义 | 学校应对学生在校发生的伤害事件负责,包括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有义务,如果学校未尽到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时,学校需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伤,学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学校责任明确,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学生在校坠楼学校应负责任吗? 学生在校坠楼学校应负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除了对未成年人要尽到教育的义务外,还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学校已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但学校还要保证学校的设施符合标准,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学校的责任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因为学校教育孩子同时对于在校的学生也是赋予有相关的管理职责的,因为未履行管理的义务导致受到一定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之下,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的,这是无可厚非的。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伤,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伤,学校只有在被受伤人证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学校的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是明确规定的,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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