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灾遇难国家是否赔偿 |
释义 | 没有赔偿,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国家不负赔偿义务,但是国家会给生活困难或灾后恢复重建困难的群众相应的帮扶和救助。 一、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政府补偿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所以,国家不会进行任何赔偿。当然,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但不会是赔偿。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 二、洪水灾害国家有补助吗? 1、人身死亡及房屋倒塌保险的理赔触发标准在某一市州或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等次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7人(含)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或1000户(含)以上。在某一个县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4人(含)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8万人(含)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800间(含)或600户(含)以上。 2、农业巨灾保险的理赔触发标准(1)省减灾委启动IV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2)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达到气象部门监测的橙色预警级别。以上两个条件同时达到即可启动理赔。但是洪灾来临只能等着政府给予经济救援,也是不够的啊,最好是自己有投保商业保险。 三、因为洪水房子塌了,重建的话国家是否有赔偿 没有法律规定国家必须给补贴,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贴,只是规定需进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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