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理赔遇到阿尔茨海默症被以“继往”为由拒赔怎样维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属于“继往不继”的范畴,即被保险人在未知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现已经患有该疾病,而该疾病已经存在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前的诊断中。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存在对该疾病的症状但未被正式诊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并说明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增加保险标的或者扩大保险范围,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增加保险标的或者扩大保险范围,且该标的或者范围并非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原因,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维权建议: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该疾病的确诊证明,并分析证明文件中的信息和时间节点,看是否存在“继往不继”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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