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监管矫正人员是什么情形 |
释义 | 法律分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监管矫正人员的情形如下: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并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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