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签的免责合同是有效的吗 |
释义 | 学校免责的合同,如果负责条款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合同中如何约定免责条款 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二、免责条款应当遵循的规则 (1)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步骤,将免责条款通知对方或有关人士,尤其在标准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把合同中免责条款交给对方而要求免责。在当事人接受合同之前,应向接受方说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2)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提出,如在订约之后出现的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的含义必须清楚明确,不得含糊其词。例如,某合同有免责条款称:某方不负任何责任,法庭会判该方应负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因为该条款未提出包括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责任。 (4)如果受害一方以基本违约为理由把合同视做已被解除,整个合同连同合同中免责条款都将被终止,违约一方不得再利用此免责条款。 (5)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社会的需要,成文规定了责任限制条款。这样,当事人不得违背此项法律规定,再自行确定负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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