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养老育幼保护弱者原则的表现是什么 (1)有关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鼓励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赡养公婆和岳父岳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有关遗嘱和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有关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为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如果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