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意绊倒同学要赔偿。一般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至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在学校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和侵权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共同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在提起侵权之诉时,作为被害人一方需要承担对方侵权的举证责任以及学校未尽到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以作为对方和学校进行赔偿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