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如下: (1)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续展注册终止,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而终止商标权。 (3)因注册商标纠纷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终止商标权的。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在提交申请时说明相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