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就此事由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