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 |
释义 | 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办法一、住房消费类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四)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第六条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其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购房总价。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出境定居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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