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届毕业生入职有两大类。一类是入职国有以上单位。一类是应聘民营单位的。国有单位用人,是严格按照档案记录用人的。因为,国有单位历来实行人事档案记录制度,有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国家授予人事档案,人员调动、职务职称晋升的人事管理权限。所以,入职国有单位,尤其的刚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只能以毕业档案来描述其形象、能力以及社会关系,确定其用人的根据。国有单位用人,不仅是使用人才,更有培养和管理人才的国家责任。而民营单位应聘,一般不看档案。首先,国家并没有授予民营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权,没有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设备设施。因此,民营单位用人,不受档案管理限制。其次,民营单位用人,通常是看实际能力,人才流动性大,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生命周期变化大,不便建立固定的档案管理机制。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