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二、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三、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