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购买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并办理了房改购房手续; (二)申请人按规定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房差价、社会微利房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三)申请人调离原产权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或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四)申请补差的住房产权无争议; (五)补差房价计算正确,符合房改政策规定; (六)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安居房; (七)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购或租一套(间)安居房: (一)夫妇双方具有特区户籍户口的职工家庭。 (二)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有特区户籍户口并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三)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四)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