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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结婚前被同事曝光情史起诉散布者
释义
    苏女士和蒋某过去是同事。去年,蒋某听说苏女士要结婚了,便拨打苏女士的电话,但遭到拒接。而后,蒋某又拨打苏女士男友的电话,其间,蒋某对苏女士男友说:你问问苏女士给你戴过几顶绿帽子!此外还说了很多其他难听的话。后来,苏女士和男友如期举行了婚礼,但三天后他们就协议离婚了。
    苏女士在庭审中说,男友听到蒋某的话后,对她产生了不信任。蒋某的言行破坏了她的婚姻和幸福,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她为结婚而购买的物品,也成了没用的东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而蒋某却说,他的话是在特定话语的环境下对苏女士男友的回击,且带有疑问的语气,并非肯定的话语。他说这些话的目的,只是想打击苏女士男友的嚣张气焰,并没有向其他人散布。因此,苏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有名誉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蒋某立即停止对苏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向苏女士写出书面道歉书,以此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苏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乱说话后果严重应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蒋某通话的另一方是苏女士的未婚夫,其所实施的侮辱言语从客观上构成了公然披露散布苏女士的隐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苏女士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应认定主观上存在过错。
    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可能影响婚事的结果,但仍积极追求,不计后果的发生。事实证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原告。在后果上,蒋某的言行影响了原告的婚姻历程,使原告感到了压力,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因此,蒋某的言行违法,侵害了苏女士的名誉权。至于蒋某的抗辩,与法不符,于情不融,实属遮掩,法庭不予支持。
    一、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侵害名誉权的救济
    名誉权是一种无实物的权利,是一种存在于精神层面的权利,因此侵害名誉权之后的救济与其他权利的救济有些不同。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停止损害。停止损害是最直接的救济途径,因为损害名誉权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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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