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