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幼儿园高热惊厥幼儿园有责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孩子在幼儿园高热惊厥幼儿园有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要负担全部责任。 1、因为是“全托”时间发生的,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2、可以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等等。 3、如果因此造成有后遗症的后期治疗费可以一次性算断,也可以根据以后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起诉。 幼儿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幼稚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管理、保护。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如果幼儿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受伤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衍生问题: 小朋友在园内受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 小朋友在园内受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了教育、管理职责,那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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