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女)李 由原告(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 元至成年止。 3.夫妻共同财产有 归原告(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 元,债权 元债务 元由原告(被告)享有债权(债务) 元。 4.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原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 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19 年 月 日在 地民政局(结婚证领取地)登记结婚。…………(写明子女情况,夫妻婚后感情情况,财产情况,要求离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