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
释义 |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身体健康受影响、恢复被侵害权利的费用等;间接财产损失指失去原本预期的财产利益;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是指非财产因素的人格和身份受损。 法律分析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 在离婚案件中,关键争议点是指引起双方争议和争论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赡养费等方面。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存在分歧。财产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子女抚养权则关乎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此外,探视权和赡养费也是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探视权涉及非抚养方对孩子的探视和交流,而赡养费则涉及非抚养方对抚养方提供经济支持。在离婚案件中,解决这些关键争议点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庭审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子女的福祉。 结语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的范围涵盖了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所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配偶身份解除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此外,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也应被考虑在内,即非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和身份的损害。在离婚案件中,关键争议点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和赡养费等方面。解决这些争议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庭审理,以确保公平和合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子女的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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