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短期借款的利息如何算 |
释义 | 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一、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法律规定 (一)、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企业,但企业是不能动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当然,银行有时同时支付保证金的相应存款利息。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既不属于专用账户也不属于一般结算账户。它是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类专门存放信用保证金的账户,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直接存入保证资金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事项没有完结之前,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经协商后应正常计息的。因为款项在所担保的事项未完结之前属于质押,质物移交质权人(银行)占有,故保证金账户可以理解为:是以外部客户号设立的银行内部账户。 二、借款利息计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利息收入的20%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企业提取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不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4、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要支付利息由企业与个人约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获得利息的个人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即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后就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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