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82年林权证是否为确权依据 |
释义 | 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根据1981年的决定,林权证保障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的林地的所有权不变。 法律分析 林权证颁发于1982年。当时,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 根据1981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因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 拓展延伸 林权证的有效性及其在确权程序中的作用 林权证是指确认土地使用者对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在确权程序中,林权证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林权证作为确权的依据,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林权证能够提供证据,确保林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此外,林权证还能够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保障,便于其进行土地交易、抵押贷款等操作。因此,确保林权证的有效性以及充分发挥其在确权程序中的作用,对于保障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林权证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确保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作为确权的依据,林权证提供证据,保障林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林权证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保障,方便土地交易、抵押贷款等操作。确保林权证的有效性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保护土地使用者权益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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