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冤案铸成的关键 |
释义 | 在警方认定死者即张在玉之后,案件主角佘某自然就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野,并被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这似乎也是侦查工作的正常演进。1994年4月11日,佘某因涉嫌谋杀妻子张在玉,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审查。随后,等待他的是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此为所谓车轮战,是一种精神加肉体的双重折磨,目的是使嫌疑人极度疲劳、极度困乏,最终精神崩溃,不得不招供。 但是,佘某一案与其他冤案仍有不同,此案中,受害人张在玉实际上并没有死,也就是说,所谓佘某杀害张在玉一案根本不存在。照此道理,不管如何严刑拷问,佘某也交代不出所谓的犯罪事实来。退一步讲,即便警方认定无名尸体就是张在玉,但佘某并未到过埋尸现场,他也是无法交代出与现场一致的供述来。也就是说,单靠刑讯并不必然导致冤案,因为一个无罪的人无论如何也编造不出与现场完全一致的供述来。那为什么刑讯能够制造诸多冤案呢?究其原因,除刑讯之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诱供、指供的大量存在。佘某一案亦是如此,与刑讯逼供同步粉墨登场的,就是赤裸裸的指供和诱供。 所谓指供,就是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令犯罪嫌疑人陈述。所谓诱供,是指用不正当的方法诱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设想或推断陈述。在佘某的申诉书中,曾列举了办案人员指供、诱供的几个场景:刑警队的指导员问我,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从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们说的意思,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就这样,他们不停地体罚提示,逼着我录口供。 佘某还在申诉书中描述了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参加的一场审讯: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那个指导员对韩友华说,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麻袋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那个袋子是麻袋吗?听了他俩这么说,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会不会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这段描述,活脱脱再现了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互为策应、协同作战的场景。可以说,正是严刑之下的指供和诱供,才导演出了佘某供述杀人过程的天方夜谭,才有了现场吻合一致的有罪供述,才出现了荒唐错误的有罪判决。因而,我们可以说,诱供、指供之弊害,比之于刑讯更甚。在坚决反对刑讯逼供的时候,我们千万不了忘记了另一个更可怕的敌人——指供和诱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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