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该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供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第九条: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法律依据: 《划拨用地目录》第九条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