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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规定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法律依据: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见附件)的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二)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三)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四)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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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