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个人或者投保人的过去发生的理赔记录或者事故情况为由拒绝续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但是,如果交通保险在合同到期前发生了较多的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高保险费率,并在重大违法事故发生后可以不予续保。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以个人或者投保人过去发生的理赔记录或者事故情况为由拒绝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提高其保险费率; 2.《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保险人有权要求加重保险费率,但不得超过每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费用的两倍; 3.《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有效期届满后,未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协商续保;确因重大违法事故等原因需要取消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除外。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不能以个人或投保人过去的理赔记录或事故情况为由拒绝续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但若发生较多的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高保险费率。在重大违法事故发生后可以不予续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