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凶手史咏被判死刑,缓刑两年,葛晴晴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陶大明六十万元。 葛晴晴为躲避男友史咏的纠缠,搬到闺蜜穆子琪家中居住。史咏持刀追到住处,葛晴晴将穆子琪关在门外,导致其被杀害。凶手伏法后,穆子琪的丈夫坚持起诉葛晴晴,认为她对穆子琪的死负有很大责任。法院认为,葛晴晴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面临人身危险,朋友之间有义务救助吗? 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以该案来说,穆子琪对葛晴晴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葛晴晴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理应对穆子琪负有必要的告知、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她却没有如实向穆子琪进行告知和,在面临史咏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穆子琪阻挡在自己的居所外被杀害,可以认定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__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__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