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内河船舶位置的避让规则为: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胆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法律客观: 《内河避碰规则》第九条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 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 船舶在避让过程中,让路船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被让路船也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两机动船相遇,双方避让意图经声号统一后,避让行动不得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