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收购交易进行市场评估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收购交易进行市场评估,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二)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三)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四)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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