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即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针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4.对于 死刑缓期执行 或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 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该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 第五十五条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