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二)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三)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四)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五)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 (一)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二)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1、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