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信管理局是省级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实行信息产业部与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信息产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前身是各省的邮电管理局,1998年3月9日,信息产业部在原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此后几年,各省通信管理局陆续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