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五个股东的股权分配的方式:需要确立一个核心大股东,其占股比例相对较大,通常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并拥有决策的最终话语权;其他股东可以分为人力股和资金股,采用能者多股的方式,既出资金又出人力的占股多;进行股份预留,预留数通常为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