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 |
释义 |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 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