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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期护理险申请的条件
释义
    1.参保人因为年老、罹患疾病、或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积极治疗后仍旧不能康复;
    2.参保人处于失能状态,且持续6个月以上;
    3.参保人已满60周岁;
    4.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保和长护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养老金领取手续;
    5.经过申请通过评估被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也就是被保险人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间内;
    6.若生病,则病情应达到稳定状态。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长期护理险待遇享受。
    一般来说,参加了长期护理险的人,需要先填表、提供相关资料给相应的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进行受理初筛,对于符合长期护理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进行上门评估,若符合重度失能人员评估条件,则纳入长期护理险的保障范围内,接着再由参保人自行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内容,以及是由护理服务机构上门服务还是自行入驻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
    1.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
    3.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员,需在长护定点机构先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申请表及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
    1.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
    3.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二)机构初评
    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及申请项目在通过长护定点机构审核后,长护定点机构按规定安排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资料由长护定点机构进行网上申报。
    (三)现场评估
    通过机构初评的申请人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接受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专家小组的现场评估。
    (四)集体评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长期护理需求评审专家小组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及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经长护定点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核评审结果有误的,更正评审结果后重新公示。
    (六)意见送达
    经公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60日内出具《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并通过长护定点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长护评估意见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应通过原申请渠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复查评估。
    (七)待遇生效
    《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自出具后次日生效,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原申请途径重新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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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