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法律条款。本书介绍了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撞击声隔声标准、隔声减噪设计等方面阐述。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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