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深圳应经下列流程注册公司: 1、召集到符合法定发起人数的人员,召开创设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二到二百人; 2、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