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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另一方拒绝探望如何解决?
释义
    离婚后,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行使权利。如果拒绝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父母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无必然联系,父母都有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的义务。祖父母一般无探望权。离婚协议和法院判决书可确认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周期。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
    二、探望权如何确认
    1、协议离婚中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周期;(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2、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具体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周期;(另一方不配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点、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就上述事实协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结语
    离婚后,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根据《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望。对于拒绝协助探望的个人或组织,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未成年子女及法定监护人可申请中止探望,如存在侵害、犯罪倾向、劫持、胁迫、恶习、传染病、无行为能力等情形。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无必然联系,父母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明确确认。双方应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协商,如争议较大,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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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