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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释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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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