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进项税 |
释义 | 一、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进项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转出的进项税额。r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r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r贷:原材料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经批准处理后r借:其他应收款r管理费用r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r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二、扩展内容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条件是什么?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却包括三项,即:(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客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可以发现去掉了自然灾害损失,因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人为控制的,同时去掉了可以引发各地国税部门浮想联翩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另外加进了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一项。可见,需要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前提必须是管理不善,后果必须是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应当作进项税转出。 三、自然灾害毁损的原材料,其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修改后的细则自然灾害不再需要转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