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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大常务委员会有什么权利
释义
    

法律主观: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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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