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视连续剧网络剧的拍摄和制作不应超过40集,短剧创作应鼓励在30集以内。三是做好生产成本比例的编制工作。在电视网络剧的电影审查阶段,制作机构应将制作成本决算分配比例报告、演员报酬合同的复印件报省局备案。每部电视剧和网络电视剧中所有演员的总报酬不得超过总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的报酬不得超过总报酬的70%。 法律依据:《广播电影电视(2020)第1772号通知》 进一步加强对电视剧、网络剧创作和制作的管理。据报道,《通知》要求:一是加强源头引导。申报备案和公示时,制作单位必须向省局承诺剧本创作已基本完成;二是反对“注水”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