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一、合同提存的条件 法律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有其他法定提存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二、合同提存的概念和功能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