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的上缴; (2)中央各经济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以及中央、地方双重领导而以中央管理为主的企业(如民航、外贸等企业)的缴款; (3)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的50%部分和证券印花税的75%部分; (4)银行结益的缴款、国债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中央财政收入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担负着保障国家具有全局意义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科学、国防、行政、外交等各项经费的供给,对支援少数民族地区、调节各级地方预算和救济地方重大自然灾害等,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2539亿元,同比增长10.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1462亿元,同比增长10.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11077亿元,同比增长10.9%。全国税收收入172731亿元,同比增长11.9%;非税收入29808亿元,同比增长4.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