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二)隐私权 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和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三)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 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 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四)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五)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六)人格尊严权: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七)享受医疗服务权: 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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