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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一定要满三个月才有结果?
释义
    留置审查不是必须三个月。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三个月的,如果调查结束的,可以在三个月前解除留置措施。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三个月的,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三个月。如果调查结束的,可以在三个月前解除留置措施。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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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4:30:42